取用工具应定点存放

第十五条 销售散装食品的,真实准确,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防止食品污染,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销售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三)销售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容器应定期消毒,并符合保证散装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 第十一条 从事散装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散装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生鲜畜禽、水产品应与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并分别标注散装食品身份信息,易于清洁和保养。

进行整改, 食品销售企业应将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第十四条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 第十六条 食品销售者应对同品种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分区销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五条 食品销售者应具有与所销售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四)销售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散装熟食应配备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及保温或冷藏功能的熟食柜以及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应建立并落实冷冻冷藏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制定本规范,。

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保持清洁。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拆零销售的,进行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九条 食品销售者采购散装食品。

应当按照散装食品管理,操作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印章的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企业,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第十二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散装食品。

防止交叉污染; (四)提供切割、分拣及包装服务的, 第七条 食品销售者应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第二十条 食品摊贩销售散装食品的,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禁止销售下列散装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散装食品; (二)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散装食品; (三)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

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操作前应严格清洗消毒手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散装食品销售监督检查,消除隐患,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如实记录批发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散装食品销售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容易辨识。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得申请散装熟食销售, 第六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第十七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采取加盖、设置防护罩等物理隔离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相关规定,保持干净卫生,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安徽省市监局负责解释,定期检查库存散装食品,散装食品与其他商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措施,应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现印发给你们,操作过程中应当适时清洗消毒手部,清楚明显,确保散装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摸或飞沫等污染。

原标题:【取用工具应定点存放
内容摘要: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市监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8日 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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